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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两地消委会签订消费维权合作协议

[日期:2008-09-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在香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回广东也可以投诉。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获悉,广东省消委会和香港消委会签订了《粤港消委会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消费者在粤、港任何一地发生消费纠纷,均可向发生地或居住地的消委会投诉。
    据介绍,该《合作协议》在《泛珠三角区域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对异地消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合作机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消费投诉的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适用法律法规和保密原则。同时,还对两地消委会在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以及相关消费信息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内容作出了约定。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消费者在粤、港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住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向居住地的消委会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受理消费投诉的消委会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委会移送,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委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方消委会备案。对于严重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或群体事件,消委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同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粤、港两地消委会可根据消费投诉重点或市场消费热点,共同组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也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课题共同组织开展消费调查,统一发布消费调查结果等。
    粤、港两地消委会将进一步根据协议的内容和要求,共同研究构建符合粤、港两地实际情况的消费维权平台,互相借鉴对方的经验与做法,建立情况互通、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依法维权、便民高效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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