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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日期:2008-08-21] 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邮政业务单据含义不清,东西没寄到,才发现说不清责任在谁。”上个月,市民孙先生在寄信时遇上了一件郁闷事。据了解,用户满意度将成为评价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如果邮政企业服务不达标,最高可能被罚款3万元。依据则是日前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我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而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则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中指出,邮政管理部门会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同时,也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另外,《办法》中也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未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的邮政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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