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梁先生于2007年8月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5月20日前。时至今日,梁先生与其他一些购房者仍没拿到新房钥匙。梁先生等人认为,开发商一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如期交房;二是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材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如窗户以塑钢材料代替铝材,单元门以普通对讲机代替可视对讲机,外墙以涂料代替面砖等。梁先生等人遂提出退房,并要求赔偿。
开发商提供了当地气象局开具的一份气象证明。该证明称,在2007年7月1日-9月20日期间,当地多次发生连续阴雨、暴雨天气,降水量大于0.1毫米的降水日数多达36天,其中7月降水量698.6毫米,无法进行正常施工。2008年1月1日-2月29日期间,当地发生特大雪灾及持续低温天气,由于大雪和低温、冰冻的共同作用,1-2两个月内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故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期间受天气影响无法进行正常施工的日数超过96天。据此,开发商认为,其逾期交房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故没有违反合同,不承担逾期责任。
梁先生想问,开发商的说法是否有道理?自己该如何维权?
◆回 答◆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玲认为,对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虽然开发商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天气原因影响施工进程,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免责是有条件的。《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必须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开发商)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程序和义务。只有这样,不可抗力及其免责才能认定。否则,即使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若开发商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那么开发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纠纷中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明显违约。此外,开发商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偷工减料行为,侵害业主利益,梁先生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