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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莫当药品来购买

[日期:2008-07-18] 来源:舟山市消保委  作者:佚名 [字体: ]

    舟山市消委发出消费警示,提醒老年消费者切莫把“保健食品”当药品来购买,以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5月26日,定海大沙的陈先生向市消委投诉,称其在某药店想购买治疗骨质增生的药品,店方便推介了“骨质宝”,买回家后才发现花250元买来的两盒“骨质宝”并非药品而是保健品。随后他与药店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市消委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店方把钱全部退还给了陈先生。

    舟山市消委在近段时间接到不少老年消费者的咨询或投诉电话,发现有把保健品当药品的现象,使用后病非但没治好,甚至出现病情加重。其实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指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药品具有选择性,适应性等基本特征,有剂量、疗程及用药注意事项的限制,并应在医生监督指导下使用,目的是防治疾病,治病救人,使用对象为病人。保健食品与药品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健食品没有确切的治疗作用,不能用作治疗疾病,只具有保健功能。

 

    针对此种现象,市消委提醒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不能受虚假广告的欺骗,有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根据病情购药,以免耽误治疗。消费者区分保健品与药品的重要标志就是包装盒上标注的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统一为“国药准字”,而保健品批准文号则标注“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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