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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知识手册[四、保险理赔篇]

[日期:2008-06-27] 来源:绍兴市消保委  作者:浙江省消保委 [字体: ]

◇汽车索赔应提供哪些单证?

作为一名参加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如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索赔?

首先,当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检查出险车辆。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分以下几类:

1)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2)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县级(含)以上医院),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

3)如果代为查勘的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代查勘委托书,修车协议,事故照片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

4)保险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事故照片,出险证明(派出所盖章),调解书,各种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其次,特别提醒车主,请务必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将以上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计算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结案赔偿。领取赔款时,请您携带公章,车主或领款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最后,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检验不合格车辆,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以及被保险人骗赔或故意行为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购买车险应谨防哪些陷阱?

目前,车辆保险种类繁多,令有车族眼花缭乱。提醒广大车主购买车险小心陷阱。

陷阱一:强行搭售险种

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通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每位车主都必须买的。此外,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都是可供选择的险种,并非必须购买。但是,这些车险并不是保户可随意选择的,比如,如果消费者想买防盗险,就必须先买车损险。而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是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来销售的。

陷阱二:误导车主入保       

因为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益,所以大多数消费者比较愿意购买。而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则可以不买。但有的车险代理人为了争揽业务,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入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糊里糊涂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

陷阱三:诱导超额投保

一些汽车经销商在代理保险业务时,诱导车主超额投保以多赚代理费。其实,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会因为保的多就赔的多。

陷阱四:代理人“扣单”

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拿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伺机而动”。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可以自行扣下。如果车主出了险,轻险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想法设法骗公司,甚至一走了之。

陷阱五:保单以假乱真

有关执法部门在查获一起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代办汽车保险”的诈骗案时发现,仅一个地方就有几十辆汽车投了假保险。该犯罪团伙使用的保单和发票几乎可以乱真,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的保单无异。

陷阱六:自己定损修车

有些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车险定损员,暗地里却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自己定损自己修,这是目前市场中一些定损员的生财之道。据了解,保险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强制性制定事故车辆维修点。

 

◇如果车祸中涉及第三方人员受伤,保险代理公司是否能代办理赔?

当车辆出险涉及第三方人员受伤时,涉及车祸事故责任鉴定,而且受伤人员的赔付金额的鉴定过程相当复杂,所以保险代理公司无权全程办理理赔,只能提供必要的协助,出险人必须全程参与事故处理。

 

◇车辆遇险,如不涉及人伤,那么该按什么程序来处理?

步骤1:找出随身携带的保险卡,按保险卡上的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路损(物损)或人伤、或较严重车辆损坏时,或车险双车或多车事故,都应报交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步骤2:车辆遇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接案人员会告知客户是否需要定损员出现场,如需出现场,则不能破坏现场和擅自将车移走;某些特殊情况,车主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进行多方位拍照后,或不需出现场的,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移走;如车辆被扣交警队,则需进行路损或其它损失赔偿,解决完其它事宜,拿到交警放行条后方可通知施救单位拖车。

步骤3:在解决完其它相关事项后,车主就应寻找一个可靠的维修单位修车,建议选择有品牌和信誉度的维修企业。另外车主在去维修单位时,最好带上保单正本。

步骤4:车辆修复完毕后,车主应进行试车检验;再有就是检查关键部位的零件是否按定损换件要求进行更换;最后要求承修单位出具质量保险卡。

 

◇哪些车险条款的规定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现代社会,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带来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往来和社会关系。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出现了简单化和不规范化等一系列问题,失去了公正性,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格式条款在更多范围内得到运用,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如何规范格式条款,使之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5331,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对“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从而让消费者擦亮眼睛,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例如:

1)车辆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保险事故发生后,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和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车辆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修理厂骗赔有哪些花招?

开车难免磕磕碰碰,可是汽车被轻轻撞了一下,送到修理厂去修后,反而被修理厂砸地面目全非,这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可是这事就偏偏发生了。其理由就是修理厂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高额保险赔款。这是典型的骗赔花招,除此之外,这些骗赔招数还以次充好,将质量较低的材料更换给车主,却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级的材料费等,有人称,车险骗赔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对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日前,一位先生十分震惊地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修车经历。前不久,他的汽车由于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于是他把车送到工作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说,这只是小事一桩,并说可以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他过两天来取车就行。先生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心离去。第二天,先生出外办事回单位正好经过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震住了:他的汽车的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后来他向保险公司查询,原来该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高达数千元的保险赔款,超出了车门撞坏的赔偿金十几倍。目前,先生正准备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目前车险市场中骗赔花招百出。有业内人士称,车险骗赔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对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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