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四点建议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日期:2006-04-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字体: ]
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听取民意,通过价格杠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参与政府有关工作,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争取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为推动听证制度不断完善,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提出如下4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法律体系。在价格听证方面,现有的一些内容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如“少数服从多数”应不应成为定价准则?听证意见应求实质,如果理由充足,即使只有一个代表意见正确,应不应该考虑?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旦方案进行调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重新听证?对于同一行业的调价频率是否应有限制性规定?如何保障听证代表的质询权利、意见反馈?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价格听证法律体系,在程序规则、成本审核、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更严密、科学、完善的规定。
     严格代表选拔制度,保证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和发言权。消费者代表的选拔应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负责,通过明示标准、公开征集、摇号确定等方式组织落实;听证代表的总体名额应合理分配,由于价格决策主要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应多于经营者代表与其他人员,并由立法予以明确;消费者代表的准备、发言时间以及调查经费应给予保证。目前,听证材料送达代表的最低时限仅为10日,建议延长至1个月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调查、取证费用,使其能够做好相应准备;在听证会上应给予消费者代表足够的发言、质证和辩论时间,保证其有效参与、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建立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公布调价方案及其理由;公开征询听证议题,参考民意进行修订;公开选拔听证代表,保证其能做好充分准备。在听证过程中,应由新闻媒体全程报道、现场直播,让公众了解会议的具体情况以及会上各方的主要意见,依法行使监督权。在会议结束后,应公布听证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对于消费者代表在会上所提重要的未被采纳的意见,由有关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公开反馈。
     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强化违法责任追究。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掌握主要行业的有关信息,避免过份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提高价格听证资料的可信度;对于成本一时难以理清、又想调价的行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年的成本监控,以获取有效的成本信息;对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吕  勇)
阅读:
录入:sx315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